转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深基坑、燃气管道坍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8】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管道燃气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面坍塌事故防范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10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深基坑、燃气管道安全管理,防范地面坍塌事故,我局决定从现在起至2014年3月间,开展深基坑、燃气管道坍塌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组织
对全市所有在建建筑深基坑工程进行一次排查治理,排查治理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单位参加。市、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对排查治理情况以及基坑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排查治理,此项工作由各管道燃气企业负责。
二、排查内容
在建建筑深基坑工程排查包括,深基坑工程现场施工质量安全行为、实物质量安全情况、监测检测情况共27项内容。(详见附件1)
地下燃气管道排查主要包括,燃气管道可能造成的地面坍塌安全隐患及对燃气管道周边的可能引发地面坍塌,从而影响管线安全的隐患。
三、排查结果处理
(一)排查发现有基坑暴露时间超过设计期限、基坑结构明显变形或裂缝、基坑内涌水涌泥等情形的(详见附件1),建设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基坑结构安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基坑进行加固补强。
(二)排查发现有工程勘察前未按要求对相邻设施现状进行调查、勘察报告不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等情形的(详见附件1),建设单位必须委托资质单位对深基坑影响范围地下空洞及相邻设施状况进行探查。当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所有安全隐患必须于2014年3月10日前处理完毕,并上报负责该工程监督的质监机构。
(三)排查发现有可能造成地面坍塌的燃气管道的,要进行处理;对排查到的燃气管道周边的可能引发地面坍塌,从而影响管线安全的,应采取措施。对属于自然灾害的,开展治理,属于有关施工单位引发的,要求建设、施工单位要做好保护措施,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2月15日,各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单位对深基坑进行自查,认真填写《深基坑坍塌安全隐患排查企业自查表》(附件1),并于12月15日前报负责该工程监督的质监机构。各管道燃气企业全面排查自身燃气管道可能造成的地面坍塌安全隐患,并将排查结果于12月31日前报送至我局燃气发展与保障处。
(二)2013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监总站对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深基坑工程的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填写《深基坑坍塌安全隐患排查监督检查汇总表》(附件2),并于12月31日前报我局。
(四)2014年1月1日至3月1日,各管道燃气企业对发现的可能造成地面坍塌的燃气管道进行处理。对燃气管道周边的可能引发地面坍塌,从而影响管线安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治理情况于3月10日前报送至我局燃气发展与保障处。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各建设单位要提高对本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根据本通知要求,迅速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开展深基坑坍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应当保障所需资金。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专人负责跟踪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各管道燃气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及本通知要求,深入开展燃气管线坍塌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逐一登记建立台账,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认真整改隐患。
(二)建立防范坍塌长效机制。市、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日常监管和本次专项行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努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分析和查找隐患根源,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市、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对因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甚至弄虚作假,造成隐患或险情的,应立即责令工地停工整改,直到整改完毕,并给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责任人黄色警示三个月;拒不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引发事故的,给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责任人红色警示三个月。
(四)严格监管责任追究。市、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开展坍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监管不留死角。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走过场,监督执法不到位,致使所监管项目引发事故的,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监管责任。
(五)及时总结上报工作情况。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监总站要对所监管深基坑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问题的处理情况及相关工作建议,于2014年3月1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两种方式报送我局。(联系人:李衍航,电话:83788608,邮箱:2584665065@qq.com)
各管道燃气企业要对排查治理情况认真总结分析,于2014年3月1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两种方式报送我局及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人:陆飞,电话:83785024,邮箱:477898174@qq.com)
附件:1.深基坑坍塌安全隐患排查企业自查表
2.深基坑坍塌安全隐患排查监督检查汇总表
3.燃气管道坍塌安全隐患排查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3年11月2日